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猶太人與中國人的不同經營之道:



Think different, do different. 「如果不能做得更好,就做得不同」
 
第一個猶太人來到小鎮上開了個加油站,生意很旺; 第二個猶太人來了,發現加油站生意很不錯,想到加油站的客戶需要吃飯,所以投資開了個餐館; 第三個猶太人來了,想到來小鎮的人多了需要住宿,於是開了個飯店; 第四個猶太人又發現住店的人需要生活用品,於是開了超市; 第五個,第六個……來的人越來越多,吃飯住宿旅遊經商的人又需要加油,於是加油站、餐館、飯店、超市的生意相繼更旺了,
逐步小鎮就成了個一個經濟繁榮的小鎮,很多猶太人都富裕了。 第一個中國人來到小鎮上開了個加油站,生意很旺; 第二個中國人來了,發現第一個人投資的加油站生意真令人羨慕,趕緊開了第二個加油站; 第三個中國人又來了,看見前面2個同胞的加油站生意很好妒嫉得眼紅,火速開了第三個加油站; 第四,第五個同胞過來都是一樣,開加油站還打折促銷……最後惡性競爭,然後紛紛倒閉,小鎮又回到原點……
成功,不在於你贏過多少人,而在於你與多少人分享利益,幫過多少人。
你與之分享的人越多,幫過的人愈多,服務的地方愈廣,那你成功的機會就愈大。

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優秀立委頒獎典禮

本日(3/29)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於立法院舉行第八屆第二會期優秀立委頒獎典禮。自一月中會期結束後,公督盟便秉持監督國會的專業,舉行為期一個多月的初審評鑑及複審評鑑,選出八個委員會之優秀立委及優秀黨團幹部。
 公督盟理事長施信民表示,之前公督盟偏量化的評鑑標準,雖然讓部份立委出現衝提案數目的情況出現,但也呈現公督盟近年來對於立法委員評鑑的工作出現實質成效:本會期無論是法律或預算提案,相較上會期皆有明顯增加,施信民除肯定委員們的認真努力,也期望立法院之問政品質能夠不斷提升,促進國家進步及社會大眾之福祉。
  公督盟務理事顧忠華表示,針對第二會期的表現,公督盟必須在此強烈譴責抵制公民旁聽之部分執政黨委員;其中,國民黨黃志雄委員甚至在委員會中提案禁止公民旁聽,此種限縮公民權利,實為此為第二會期中,十分嚴重之開民主倒車之行為。
  本會期法案提案數整體之平均為30.7筆,其中又以社福衛環委員會平均46.5筆、及教育文化委員會之平均42.5筆分居提案數最多之委員會前兩名。在預算部分,有別於上一次整體預算僅僅刪除1.3億,本會期預算審查共有1,000多案刪減案通過委員會初審,總共刪減372億元,刪減比例約1.9%。雖然和去年相較之下金額大幅增加,但我們也要提醒,刪減金額不能只和去年比,同時雖然刪減數高,赤字預算仍然高達1,741億。此外,多數的決議仍是朝野協商之「黑箱審議」。
評鑑結果:在野黨委員表現較佳
  在本會期中,執政黨和在野黨委員在法律主提案、預算、決算審議上,也出現明顯的落差。在法律主提案部分,在野黨委員平均為43.4筆,執政黨委員為20.8筆;在預算部分,量化部分採計通過委員會初審之不當預算刪減案、以及有引用決算審計部資料之不當預算刪減案,在野黨委員平均為68.3筆,執政黨委員則僅有3.4筆;在決算部分,公督盟採計委員質詢或提案時,有引用審計部資料、決算資料把關預算之筆數,在野黨委員平均為48.4,而執政黨委員僅有5.4筆。
  由於本次評鑑為預算會期,預決算合計佔分30%;執政黨與在野黨刪減案筆數之懸殊差距,也使得本次評鑑結果中,民進黨委員成績普遍高於執政黨委員。(本次評鑑各項目佔分請參考附件二、各委員會筆數資訊請參考附件三)
項目(佔分比重)
在野黨平均
執政黨平均
法律主提案筆數(15%)
43.4
20.8
預算案筆數* (25%)
68.3
3.4
決算審查筆數(5%)
48.4
5.4
*註:預算案採計通過委員會之不當預算刪減案、及有引用審計部資料、決算資料之不當預算刪減案。內政委員會部分提案資料因公報無記載提案內容及提案人,行文立法院後無回應,故無法採計。黨團協商由於協商內容未對全民公開,無法判定委員在協商中之表現與努力,故目前並未採計。
  站在為國家樽節預算、節省支出的立場上,民眾大多希望立法委員能夠認真刪減不當預算,積極為人民的納稅錢把關;不同於在野黨委員,執政黨委員在預算審議上多半受制黨意、或有角色上之差異,而普遍在預算刪減上之表現不如在野黨。本次會期出現的明顯落差,值得民眾進一步思考我們對執政黨立委之角色期待究竟為何?是希望立委遵從黨意、或者期待立委能更加獨立的行使職權?
  然而,針對部分國民黨委員質疑自己是因為「沒有提供資料」、或因「預算審查」才被評為待觀察委員,公督盟也要再次聲明:即使委員沒有提供資料,有關委員之出缺席、質詢、法律及預算提案之資訊,皆能由立法院公報中取得,因此絕對不會因為「沒有提供資料」便被評為待觀察委員;此外,在預決算的30%中,決算審查也占了5%,而這5%的評比依據則是委員是否有針對過去的決算資料提出質詢、仔細審議,糾舉不當預算執行之狀況,即使執政黨委員認為自己應支持政府政策與預算,在決算審查這部分也應該要有所發揮,但我們卻發現不但在野黨、執政黨平均差異大,甚至亦有少數委員得分低、甚至掛零。
  公督盟評鑑邁入第十個會期,本次在公布名次上也有重大調整:過去公布名次時,完全依照分數結果排列名次;但本次評鑑在經過複審大會委員仔細地討論後,認為評鑑主要目的為鼓勵表現傑出之委員、以及淘汰不適任者,而非讓委員們對一、兩分的分數斤斤計較,因此本會期前三名立委以區段分式選出──若委員分數接近、並獲得複審大會委員之同意,則並列名次。以此標準,各委員之第一名優秀立委為:陳其邁(內政)、陳亭妃(外交國防)、黃偉哲(經濟)、吳秉叡(財政)、李應元(財政)、許添財(財政)、林佳龍(教育文化)、邱志偉(教育文化)、鄭麗君(教育文化)、李昆澤(交通)、葉宜津(交通)、劉櫂豪(交通)、尤美女(司法法制)、劉建國(社福衛環)。
  陳其邁委員表示,感謝公督盟的努力,因為有公督盟的監督,讓大家問政時戰戰兢兢,力求好表現。吳秉叡委員表示,很榮幸能夠連續兩個會期皆獲得公督盟的肯定,未來也會繼續努力,讓國會問政更加優質。林佳龍委員則表示,大家都希望民主能夠更好,而更好就是更透明,只要能夠給人民足夠的資訊,監督就能發揮良好的效果。邱志偉委員表示,身為一個立法委員,自己使命感十分強烈,並認為做事「沒有最好,只有不斷努力、追求更好」。劉櫂豪委員表示,公督盟的監督對國會議員是十分重要的鞭策力量,身為委員,自己願意也樂於接受監督。李昆澤委員表示,很感謝公督盟的鼓勵的力量,讓立委能夠在各個委員會堅持本位,未來也會繼續在交通委員會當中為受薪階級的利益奮戰;尤美女委員表示,雖然獎狀只是薄薄的一張紙,但是得來很不易;同時尤委員也肯定公督盟邁向質化評鑑,選出陽光公益法案、也緊盯錢坑法案。
黨團幹部評比:
台聯黨黃文玲委員 民進黨潘孟安委員、蔡其昌委員獲肯定
  公督盟務理事顧忠華表示,公督盟自第八屆起開始評鑑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以往衡量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的職責與一般委員不同,所以無法以公督盟的量化評鑑指標來判斷。本會期則延續上會期之質化方式進行評比。
  綜觀本會期,「九A風波」發生後,朝野各黨黨團幹部居中積極協商,迅速達成共識,共同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刪待遇及問政相關費用計九千七百三十六萬元,撙節國庫開銷,值得肯定。
  同時,民進黨八個委員會之召委於本會期開放公民旁聽委員會會議,保障憲法及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並促進國會之透明與改革。未來,本聯盟也期待朝野政黨之召委皆能保障公民旁聽之權利,並積極修法,刪除違憲違法、禁止民眾旁聽之《立法院議事規則61條》,以及讓IVOD系統轉播時常「只聞其聲、不見其人」之《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2條》。
  衡酌本會期所有擔任黨團幹部之委員表現,台聯黨團黃文玲委員、民進黨團潘孟安委員及蔡其昌委員,在黨團幹部職責部分,除有協助推動委員會開放旁聽之貢獻,亦有多筆陽光公益法案主提案;同時,三位委員雖擔任黨團幹部,但在所屬委員會之法律主提案、質詢、預算案等個人表現亦十分亮眼,故獲評鑑小組一致同意,評選為本會期之優秀黨團幹部。
  黃文玲委員表示,很高興能夠獲得優秀黨團幹部的肯定,這也代表台聯黨整個黨團在議事運作上努力獲得肯定;未來除了持續努力外,也請各位前輩能夠多多給予建議與意見,讓台聯黨更好。
正副院長信任度滿意度公布
  同時,今天未來事件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策略長洪耀南也公布了針對王金平院長與洪秀柱副院長的信任度與滿意度的調查結果,在王金平院長部分,交易量總共有16,094口,洪秀柱副院長則45,836口。市場的共識結果為,對正副院長之信任度及滿意度皆不高,可能也代表民眾普遍不太熟悉正副院長之相關表現。除了正副院長外,未來事件交易所也開始利用市場共識的方式,去評比委員的表現;以目前的結果來說,結果和公督盟的評鑑是一致的。
公民評鑑展成效,邁入國會改革下一階段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每次評鑑結束後,都虛心廣納各方意見,不斷修正指標、希望評鑑能夠更完善的反應立委的表現。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在第一階段量化的預算提案筆數提升後,未來公督盟會加強質化監督,並努力做到公平評鑑,持續監督委員的工作。公督盟也將進一步拜訪委員與助理,廣納評鑑改善與建議,希望能夠真的讓好的委員被突顯。
  此外,張宏林也提到,雖然今天是頒獎典禮,但公督盟評鑑除了優秀立委,也有公布待觀察委員;待觀察委員是在滿分一百分中,得分不到五十分的委員;也鼓勵未來選舉時,民眾可以參考公督盟的待觀察委員名單,仔細檢視立委表現,作為投票依據。
  本會期公督盟也函文給各常設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持續推動公民旁聽;但截至目前為止,國民黨籍召委幾乎都未同意,公督盟也在此呼籲,立法院的資訊紀錄應該要公開透明,希望各優秀立委能幫忙共同推動優質的國會!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時    間:2013年3月29日(五)13:30     
◆地    點: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附件一:第八屆第二會期立委評鑑成績單
第八屆第二會期
 
內政
外交與
國防
經濟
財政
教育及
文化
交通
司法及
法制
社福及
衛環
第一名
(按筆畫)
陳其邁
陳亭妃
黃偉哲
吳秉叡
李應元
許添財
林佳龍
邱志偉
鄭麗君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尤美女
劉建國
第二名
(按筆畫)
李俊俋
蕭美琴
蘇震清
從缺
林淑芬
管碧玲
從缺
楊曜
趙天麟
第三名
從缺
從缺
從缺
從缺
從缺
從缺
從缺
從缺
執政黨較佳
邱文彥
詹凱臣
丁守中
盧秀燕
蔣乃辛
林明溱
謝國樑
吳育仁
待觀察
名  單
(按筆畫)
徐欣瑩*
高金素梅
張嘉郡*
林滄敏*
徐耀昌*
廖國棟*
翁重鈞*
蔡正元*
羅明才*
孔文吉*
陳學聖*
王進士*
陳根德*
陳雪生
王廷升*
鄭天財*
徐少萍*
楊玉欣*
鄭汝芬*
* 未簽署國會改革承諾書者(佔總分10%,但並非因為未簽署國會改革承諾書而被列為待觀察)
註1:為去除本次評鑑執政黨委員因預算審查之角色和在野黨之差異,以及公督盟期待國會能夠整體提昇,而不是只有在野黨單方面之改變,因此也特地在各委員會選出表現較佳之執政黨委員,除了鼓勵委員朝國會開放、改革之方向努力外,也呼籲國民黨委員不要再抵制公民監督,當執政黨委員有良好表現、而非永遠是「黨意高於民意」時,其努力公民也都會看到並且予以肯定。
註2:
《第八屆立委國會改革承諾書》
一、參與法案或預算審查、政黨協商、或擔任召委職務時,皆恪遵利益迴避原則,絕不辜負選民期待,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
二、恪遵憲法,於法定期間內,準時出席會議,不提早休會。
三、積極推動各項公益法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照顧弱勢。
四、積極推動黨團協商的透明化,黨團協商視同為整體審查的一部分,應全程錄影,限期公開。
五、積極推動程序委員會資訊公開,納入隨選視訊系統(IVOD),並播予公眾收視。
六、積極促成國會頻道的設置,以強化立法資訊之普及與教育效果。
七、積極推動國會資料之數位化與公開化以便於民眾檢閱。
八、積極推動公費選舉制度,並且廢除參選高額保證金制度,保障民眾的參政權。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會後新聞稿】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優秀立委頒獎典禮

【蘋果日報】立委評鑑 藍軍全覆沒

立委評鑑 藍軍全覆沒
民進黨奪8冠王 藍委嗆公督盟偏頗
【李英婷、何哲欣╱台北報導】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昨於立法院舉行第8屆第2會期優秀立委頒獎典禮,8個委員會排名第一全是民進黨立委,國民黨則全軍覆沒。公督盟理事長施信民表示,評鑑結果是透過嚴謹的量化指標與質化評估後,再經各評委間的論辯與考量,可受公評。常務理事顧忠華也強調,上會期屬預算會期,執政黨立委雖負有為政策辯護、護航任務,但仍希望盡量為民把關。不過,藍委痛批,公督盟立場偏頗,「最讓人瞧不起!」
 
公督盟於2008年開始監督國會,本次公布的評鑑結果除了依出席率、提案次數及公民評鑑的問政專業、態度等量化指標,還有評估立委提案是否侵害人權、脫序表現等減分指標,排序出各委員會的前3名,與表現不佳的「待觀察」立委。 
 
高金列待觀察名單
評鑑結果顯示,上會期各委員會名列第一的全是民進黨,包括陳其邁、陳亭妃、黃偉哲、吳秉叡、李應元、許添財、林佳龍、邱志偉、鄭麗君、李昆澤、葉宜津、劉櫂豪、尤美女、劉建國等14人。
而待觀察的19名立委,除高金素梅、陳雪生為無黨籍外,餘皆為國民黨,包括排名不分區第二的楊玉欣、蔡正元、陳學聖、陳根德、張嘉郡、王進士等人。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昨說,評鑑標準應看立委認不認真,「難道只有反美牛、反核四的立委才是認真的立委?」公督盟長期打著監督國會旗幟,立場卻偏頗,只是在「政治洗腦」,因此對評鑑結果不予評論。 
 
爭取建設無愧於心
蔡正元嗆,「最瞧不起的團體就是公督盟!」所以從未提供相關資料讓其監督。陳學聖也說,得獎名單都是民進黨立委,這樣的評分方式,公督盟自己才是待觀察。王進士則表示,平常積極爭取地方建設,無愧於心。楊玉欣則聯絡不上。 
 
公督盟:可受公評
部分藍委質疑公督盟是因「沒有提供資料」、或因拒絕簽署國會改革承諾書而被列待觀察名單。對此,公督盟強調,待觀察的立委多半是法案提案數量過低,質詢次數也不多。而且即使委員沒有提供資料,有關委員之出缺席、質詢、法律及預算提案之資訊,皆能由立法院公報中取得。
另外,公督盟在這次評鑑中首設「執政黨較佳立委」項目,包括謝國樑、邱文彥、詹凱臣和林明溱上榜。外界批是為排除立場偏頗的質疑,公督盟常務理事顧忠華駁斥,因上會期是預算會期,執政黨立委受限於需要為政策辯護,表現當然不如在野黨,但還是有表現不錯的藍委,因此公布「執政黨較佳立委」只是如實呈現,沒政治考量,公督盟強調所有評鑑可受公評。 

馬邀代言擁核 李登輝斥:亂講

對於總統馬英九呼應國民黨立委找前總統李登輝來代言支持核四說法,李登輝今(1)日痛批:「亂講」,他反對現行以鈾為原料發電。核能還有其他選擇,用釷來發電就很安全。

李登輝今天在國賓飯店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之弟、眾議員岸信夫及自民黨參眾議員見面。對於馬英九打算邀請李登輝擔任核四代言人,李登輝說,「亂共ㄟ」(亂講),現在的核能發電是以鈾為原料發電,大家都忘了這個方式,過去就曾受到質疑。當時選擇要用鈾,還是釷來發電都有經過研究,結果冷戰時,很多國家需要發展原子彈,所以選擇了鈾發電,台灣當時也是這樣想。

李登輝認為,現在以鈾為中心的核能不安全,問題很大,在蘇聯也發生過災難。他是反對用鈾做核能發電。但是核能發電還有一方面,台灣是沒有原料的國家,也沒有能源,這樣的國家核能發電還有很多種,不是只有用鈾才能發電,用釷發電就很安全,規模也比較小,比現在用鈾的核能發電節省又安全。

他說,很多問題大家不去研究,就算有研究也都不說,台灣也應該去研究。

新頭殼newtalk 2013.05.01 林朝億/台北報導

「對台電用過核子性燃料最終處置場址地質調查」聲明

台電在金門、花蓮、屏東、澎湖等地進行高放射強度的用過核子燃料之最終處置場的地質調查,引起各地民眾反彈。
我們長期以來即指出,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地質脆弱不穩定,沒有發展核電以及貯存核廢料的自然條件。除了核電廠運轉會帶來何能災變的危險外,高毒性的核廢料在長達三百年(低階核廢料)及數十萬年(高階核廢料)的貯存期間也將對後代子孫帶來輻射外洩及核能災變的威脅。立即停建核四,並早日停止現有核電廠的運轉,才能減少核廢料的產生,這才是對子孫負責的作法。
我們歡迎金門、花蓮、屏東、澎湖等地居民踴躍參加5月19日終結核電大遊行,表達我們反核的心聲,促使政府早日終結核電。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台灣調整每月基本工資

為維護勞工朋友權益,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自今(102)年4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9,047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月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該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表示,照顧勞工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此次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之調整,約有170萬勞工受惠,有助於帶動總體薪資的成長,雇主也應致力提升勞工薪資,改善勞動條件,另工會亦可與雇主就工資進行團體協商,以達勞資雙贏目標。
資料來源請參考勞委會網頁另開新視窗

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地基調查

調查要求

3.1.1 一般說明

地基調查之目的,旨在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施工以及使用期間相關之資料,包括地層構造、強度性質及鄰近地形、地物、地震、水文狀況與周圍環境等。 所有建築物基地均應依據第3.1.2節所列之考慮要素,兼顧建築物安全經濟之設計要求,配合建築物規劃設計與施工之階段,擬定調查計畫,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
【解說】
本設計規範所稱「地基調查」係指專為建築物基礎設計需要所做之地質調查,以區別一般土木工程界常用之「基地調查」。其實「地基調查」為「基地調查」之一部分,只是所包含範圍及調查程度之差異而已,本章內容為求完整性,所包含之內容係以「基地調查」為架構,應用性較廣泛,使用者可依實際需要選擇必要之調查項目與調查程度,取得相關資料作為設計之依據,以達安全經濟之設計目標。

3.1.2 考慮要素

    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須綜合考慮下列各項要素而編擬之︰
  1. 可資參考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2.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3. 建築物之樓層數、基地面積及開挖深度。
  4. 基地地質構造及土壤性質之變異性。
  5. 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型式與特性。
  6. 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初步基礎設計。
  7. 基地之環境因素,包括地震、振動、降雨、洪水、地形、地下水、鄰近建築物、地下障礙物與公共設施等狀況。
  8. 建築物之預定施工方法。
  9. 調查方法之適宜性。
【解說】
本節列舉編擬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所須考慮之各項要素,供編擬計畫時參考檢核之用。茲說明考量要點如下:
  1. 如果能蒐集到基地相鄰地區可靠豐富之地質與施工資料,大致了解基地可能之地質狀況,則可針對調查作業做有效率之規劃,節省調查經費。目前台灣地區已有部份區域的地質資料庫可供參考,如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及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所建立之地質資料庫。
  2. 對於重要性較高之建築物,如大型公眾集會場所,建築物安全對公眾安危影響甚鉅,其調查作業之要求應較一般建築物為高。對於精密儀器所在之建物,其建築結構功能之要求甚高,如對總沉陷量及差異沉陷量之要求標準甚高,因此對該類建築物調查作業之精度與密度的要求也應相對地提高。
  3. 建築物之樓層數、基地面積及開挖深度代表著建築物之規模,樓層數越高,載重越大;開挖深度越深,對環境的影響範圍也就越大,因此調查作業之費用應隨建築物規模之增大而增加。
  4. 基地之地質構造及土壤性質變異性大者,如舊河道回填區、山邊之平坦地等,其調查密度應較一般地質較單純之地區為高。
  5. 地基調查應針對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型式與特性規劃調查之重點;例如學校操場下蓋地下多層停車場,其最關鍵之工程問題可能是地下室上浮力的問題,此時地下水位之資料就是調查的重點。
  6. 地基調查之調查深度、取樣位置及試驗項目應針對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基本規劃而決定;如採樁基礎設計,則須探查至可能之承載層深度,或基樁應力所及之範圍;如為淺基礎設計,則探查深度多在四倍基腳寬度左右,該深度範圍內土壤之變形性即為探查之重點。
  7. 基地之環境因素亦須加以考慮,如位處強震區或洪氾區,則應查明其防震防洪設計標準,如基地周圍有許多地上或地下障礙物,亦應加以查明,以免妨礙工程之施工。凡此,皆對調查所須時間及費用具有顯著影響。
  8. 建築物預定之施工方法會影響到調查的重點,例如深開挖工程採型鋼內支撐系統或採地錨外支撐系統,以及開挖面是否進行地層改良等,均會因設計考量不同,而影響到調查之目標及項目。
  9. 地基調查須視基地地質特性選擇合適之調查方法,例如岩層應鑽取岩心,砂土層取樣應特別謹慎,避免流失,卵礫石層應避免使用圓錐貫入試驗,方能獲取有用之資料供工程分析使用。

3.1.3 一般要求

  1. 地基調查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為目的。所有建築物基地均應辦理地基調查,以資料蒐集、現地踏勘與地下探勘及試驗等方法為之,其中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及探查坑。
  2.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如基地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以內,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及無地質災害潛勢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調查。
  3. 除符合上款之情形者外,均須進行地下探勘。
  4. 基礎施工期間,如發現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假定不一致或基礎安全性不足時,應即依據實際情形辦理補充地下探勘及配合變更設計。
【解說】
  1. 本條明確規定所有建築物基地均應辦理地基調查,作成報告,以提供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之資料。
  2. 五層以上之建築物通常設計有地下室,須要進行地下開挖,對地盤性質的掌握要求較高,故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方能確保工程之安全。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由於涉及公眾之安全,重要性較高,亦規定其調查須進行地下探勘,方能確實掌握地質資料供設計施工之用。
  3. 對於載重小、開挖淺、面積小之一般建築工程,若已有鄰地可靠之地質資料可供參考,足以評估該基地在一般施工狀態下將不會有地質災害發生者,可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調查,以節省調查經費,惟於施工時若發現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假定條件不一致時,應依實際情況辦理補充地下探勘及配合變更設計。

3.1.4 特殊要求

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
  1. 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2. 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
  3. 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之影響。
  4. 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
【解說】
  1. 台灣位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之交接處,屢有大地震發生,民國89年集集地震發生後,台灣地區之震區劃分已調整如圖-解2.4-1所示,各區之工址水平加速度值均相當高,而台灣地質年代年輕,沖積平原中常含有飽和鬆砂層,在地震作用時,易發生土壤液化現象,喪失支承力,致使結構物倒塌或受損。在這些地區對於五層以上(含)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基地,若建築物性質非常重要,如醫院、消防中心、救難中心、變電站、百貨商場等,因涉及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應針對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辦理調查,並進行評估,以確保基礎耐震設計之安全。
  2. 坡地之整地開挖常因地形因素須大挖大填,對基地之上坡常會砍腳,造成上坡的不穩定﹔對基地下坡常是填土超載,甚至堵住原有之山溝排水路,形成排水不良,引起邊坡不穩定,如圖-解3.1-1所示,因此山坡地工程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全區之坡地穩定性調查,以維護居住之安全。

  3. 民國86年8月18日溫妮颱風來襲,台北縣汐止鎮林肯大郡坡地發生順向坡滑動,壓垮坡腳之集合住宅,造成28人死亡﹔同時間,台北市士林德行東路之一戶民宅,亦因上坡土石滑落,致使該戶人家一家六口慘遭土石活埋。此二例即為山坡地開發未注重相鄰坡地穩定調查之殷鑑,足堪警惕。
    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由於覆土層下之岩盤可能甚為傾斜,基地內岩盤深度差異可能很大,應特別調查地層之不均勻性,以防止差異沉陷、承載層深度或截水幕深度不一的問題。 

    圖-解3.1-1 山坡地整地工程可能引起之邊坡穩定問題

  4. 台灣地區各山區谷口,每逢連續豪雨,常將河谷內堆積之大量土石帶出,即所謂的土石流現象。由於谷口附近常有群居聚落,因此颱風豪雨來襲時,常造成土石掩埋村落的悲劇,如民國79年歐菲力颱風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及民國83年提姆颱風花蓮縣壽豐鄉東興村等均慘遭土石掩埋造成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故山谷堆積地之建築基地應對山洪及土石流之可能危害詳加調查,並謀求避險之對策。根據農委會之統計,目前台灣共有數百處土石流危險溪流,其中部份地區已設置預警系統,規劃時應參考上述資訊,避免於土石流危險地區興建建築物。
  5. 對於特殊地質構造之基地,諸如棄碴地、掩埋地、海埔新生地、河道新生地、採礦區、沼澤區、崩塌地、地滑區、斷層及破碎帶等,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應查明其分佈範圍予以避開,若無法避開時應詳加調查其性質,以適當之工程對策避免災變發生。
  6. 在盆地邊緣或近山地帶之基地調查工作,應特別注意廢礦坑、壓力水層、傾斜岩盤面或承載層深度劇烈變化等問題。

3.2  調查方法

3.2.1 一般說明

  1. 地基調查應視設計或施工之需要、地層情形與當地環境等因素,選用適當之方法。對於同一目的之調查,必要時應採用兩種以上不同之方法為之,以供評估調查結果之可靠性與可信度。
  2. 調查時應考慮地盤之不均勻性、測定值之變異、試驗與測定方法所致之差異,以及地下水位或水壓變動等所致之影響。
【解說】 
  1. 地基調查應視設計之需要、地盤情形與當地環境等因素,選用適當之方法。

  2. (1)就工作需要而言,例如以探查承載層或岩盤深度為目的之調查,此時可用衝鑽法(Percussion method) ,以節省工期及經費﹔反之,以調查砂頁岩順向坡滑動為目的之調查,其識別層次之精度要求甚高,應以三套岩心管連續取樣,但調查經費較貴,所須調查時間也較長。若地層中夾有多層黏土或以黏土層壓密沉陷為目的之調查,宜有部份鑽孔以連續取樣方式確認黏土層之厚度、連續性及影響壓密時間的排水路徑等關鍵因素。
    (2)就地盤條件而言,台灣地質複雜,對台中盆地、大肚山、八卦山、林口、桃園、及中壢等卵礫石台地,衝鑽法是較合適之鑽孔方法,此外,亦可利用試坑開挖以瞭解覆蓋層厚度、卵礫石礫徑及含量。對於台北盆地、嘉南沖積平原,各河川沖積平原及海埔新生地,水洗鑽法為較合適之調查方法。對台灣山區之軟岩及硬岩,岩石鑽心取樣則為較合宜的方法。
    (3)就當地環境而言,水洗鑽法應考慮水源之問題,圓錐貫入試驗應考慮聯外道路或基土支承力之問題。
    (4)同一目的之調查必要時應採用兩種以上不同之方法,以供評估調查結果之變異性,提高所獲資料之可靠性與可信度。
    基地調查密度(點數)應隨地層條件而定,如河谷地、舊河道地區及盆地邊緣等,其地層較複雜,調查點應佈置較密;對於地層較為單純之地區,則可作較疏之佈置。以測定值的變異而言,標準貫入試驗由於人為操作及試驗程序的誤差,同一地點之測定值因人或機具之變異性較大,而圓錐貫入試驗之可重復性高,可靠性也較高。欲求取岩土之剪力強度參數及變形模數時,目前有許多試驗與測定方法可使用,試驗方法之選擇最好能與工程受力情況相符,如圖-解3.2-1所示。現地試驗通常比室內試驗更具代表性,除可避免取樣擾動的影響,又可進行較大試體或全尺寸之實體試驗,例如以現地平鈑載重試驗求取支承力及變形模數,比室內小試体試驗推估之結果更具代表性;又地下水位及水壓常隨季節產生變化,因此宜規劃長期之觀測,方能獲致滿足設計及施工所需之資料,這些都是在規劃調查方法時須加以考慮的事項。
 
試驗縮寫符號
試驗方法名稱
試驗縮寫符號
試驗方法名稱
TC
三軸壓縮試驗
PSC
平面應變壓縮試驗
TE
三軸伸張試驗
PSE
平面應變伸張試驗
DS
直接剪力試驗
CKoUC
Ko狀態之三軸壓縮試驗
DSS
直接簡易剪力試驗
CKoUE
Ko狀態之三軸伸張試驗

圖-解3.2-1模擬各種受力情況之試驗種類

3.2.2 調查步驟

建築物基地之調查可配合建築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階段逐步辦理,調查之精度由低至高,並視工程之重要性與地層之複雜性,採取不同之步驟。調查步驟包括資料蒐集、現場踏勘、初步調查與細部調查。為特殊目的或施工之需要,亦可再進行特殊調查、補充調查或施工環境調查。
【解說】
大型土木與建築工程之基地調查,應配合建築開發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階段,分段辦理基地調查作業。整個大型建築工程計畫之開發流程大致可概分為規劃(企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與施工等四個階段,為有效且經濟地執行基地調查作業,完整之調查步驟分為可行性調查、初步調查、細部調查、及施工調查等階段來實施,必要時還必須辦理特殊調查或補充調查,作為驗證或變更設計之用,如表-解3.2-1所示。但對於一般之建築工程,則可視工程目的及基地地質條件,僅做一部份必要之調查作業,即可符合工程設計及施工需求。

表-解3.2-1基地調查與建築規劃設計流程之關係

 
建築規劃設計流程
 
基地調查流程
規劃
…………………
可行性調查
 
基本設計
…………………
初步調查
 
細部設計
…………………
細部調查
 
施工階段
…………………
施工調查
  1. 一般而言,大型之土木工程建設須要執行可行性調查與初步調查,前者之調查資料可用於評估工程之可行性,後者則用於規劃與基本設計之用,但對於一般之建築工程而言,因工程規模較小,兩者可合併執行,統稱為預備調查,其內容包括資料蒐集及現場踏勘,此調查之目的是為瞭解建築基地及其周圍之地盤概況,初擬基礎型式、擋土支撐設施及開挖方式,據以決定主要調查內容而編擬主要調查計畫。資料搜集部份可蒐集與基地有關之地形、地質、地質災害、鄰近施工及水井資料,以概估可能之地層狀況,若有難以推估或不確定之情形,則無需勉強推估,應列為以後須要調查之項目。蒐集相關基本資料後,就應至現場踏勘查訪,以確認地形、地貌及地質狀況,周遭之自然與社會環境,地下水情況與曾發生之施工災變記錄。再就所掌握之各種資料,初擬各種可行之基礎型式與擋土、支撐及開挖方案,並就各種基礎型式與施工方案進行檢討,找出重要的問題點,如表-解3.2-2所示,然後列出檢討評估這些對策方案所需之調查內容,作為執行主要調查工作之依據。預備調查一般較不受重視,但因調查範圍廣,可從包含基地周圍在內之地形、地質、環境與周邊結構物狀況,而大致瞭解基地之地盤狀況。透過預備調查可掌握關鍵問題,因而能合理且有目標地規劃與執行主要調查工作,而大幅減少主要調查之費用,實應加以重視認真執行。
  2. 細部調查之目的在確認初步調查時所推估之地層構造,查明各地層之岩土工程性質,並根據基本設計階段所擬之基礎型式、擋土支撐系統等問題點所需資料,規劃調查內容及數量。擬定主要調查計畫時,必須考慮之基本條件為建築物條件(載重規模、結構型式、功能要求及有無地下室等問題)、地形分區(山地、丘陵地、台地、低地、盆地等)與地盤種類(地層軟硬、層次及構成狀況等)。此時,除須考慮初步調查時所找出之土壤及基礎工程學問題外,亦須考慮基礎周圍之環境條件(噪音、震動及機材搬運等問題)以及調查工作條件(調查之準備、工期、許可手續等)。據此綜合評估後,即可決定主要調查之內容與規模,包括:

表-解3.2-2預備調查後提出設計與施工須查驗之項目

 
階段
調查對象
基礎設計
基礎施工
地盤
  • 支承力
  • 瞬時沉陷、壓密沉陷
  • 樁之承載力
  • 地震時之安定性(特別是液化問題)
  • 地震時地盤之反應
  • 開挖穩定性
  • 擋土計畫
  • 排水、止水計畫
  • 埋設物保護、地中障礙物撤除計畫
周圍環境
  • 對鄰近構造物之影響以及受鄰近構造物之影響
  • 受鄰地開挖等鄰地狀況變更之影響
  • 地震、豪雨等災害時基礎受周圍之影響
  • 鄰近構造物之保護計畫
  • 鄰近接構造物之影響
  • 營建公害(噪音、振動、廢棄物等對環境之影響)
  • 廢棄物、排放水等之處理
  • 材料、機具進出計畫與交通狀況
(1)調查項目及方法;
(2)調查點數及間隔;
(3)調查點位置及深度;
(4)取樣位置、室內岩土試驗項目及數量;
(5)現場試驗項目、數量及位置。如調查工作是發包委外辦理,宜先編好基地調查規範方予執行。
3.補充調查或特殊調查係針對主要調查不周或不足之部份、或變更設計部份、或某些問題需進一步作更精確之評估而進行,其特色是調查規模小,調查範圍也縮小,惟調查精度與程度可能較主要調查階段為高。至於施工調查純為施工目的或開挖後地質情況與預期不符而進行之調查;如進行化學灌漿之地層改良施工,為避免污染鄰近地區之水質,施工中須進行水質監測調查;又如於打樁施工時,常須進行振動噪音之影響調查,以保護環境之安寧。綜合以上說明,若能配合建築工程階段性之特色,妥為安排、簡化上述各階段之調查作業,定能有效且經濟地獲得規劃、設計及施工各階段所需之資料。
4.盆地邊緣地區如台北盆地汐止、內湖與中和一帶,建築物基地內之岩盤面變化甚劇;若連續壁或樁基礎須貫入岩盤一定深度,則單以設計階段之有限調查孔,實無法確認連續壁及樁基礎深度。因此,施工前應做詳細之施工調查,詳細繪出基地之岩盤面,並據以安排施工計畫,方能具體掌握工程之進度品質與安全性。

3.2.3 調查範圍、點數與深度

調查範圍、調查點之數量、位置與深度,應依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地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等訂定之。
1. 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至少應涵蓋建築物基地之面積,及其四周可能影響本基地工程安全性之範圍;若以鄰產保護為目的而作之調查,其調查範圍應及於施工影響所及之範圍。
2. 調查點數
地基調查密度應視工程性質及對基地地質條件之了解程度而定, 規劃必要之調查方法及調查點數。原則上,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點,每一基地至少二處,惟對於地質條件變異性較大之地區,應增加調查點數。對於大面積之基地,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份,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調整調查密度。

3. 調查深度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基礎設計與施工安全所需要之深度。一般情況下,可採下列原則:
(1)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2)樁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樁基礎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樁直徑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3)沉箱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沉箱基礎底面以下至少三倍沉箱直徑或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4)對於浮筏基礎或其他各類基礎座落於可能發生壓密沉陷之軟弱地層上時,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因建築物載重所產生之垂直應力增量小於百分之十之地層有效覆土壓力值之深度,或達低壓縮性之堅實地層。 (5)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應視地層性質、軟硬程度及地下水文條件而定,至少應達1.5~2.5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
【解說】 
基地調查之範圍、調查點之數量、位置與深度是否規劃得宜明顯影響調查費用及調查結果是否有效而確實,須謹慎為之。一般而言,對於大規模之建築工程應隨計畫作業階段之進展,逐次縮小調查範圍,並提高調查精度,以彈性有效地運用調查經費;比如在規劃階段之鑽孔數量不須太多,但至少要有幾個深孔,可用以瞭解整個基地地層之大致變化,此階段時對於地層之力學性質則不宜太多,應以物理性質試驗為主;到了設計階段則需針對設計目的配置所須之鑽孔及鑽孔深度即可,但要注重取樣及力學試驗之品質與數量,進入施工及營運維護階段僅需要進行補充調查即可;至於小規模之建築工程就無須分階段辦理基地調查。地盤越複雜當然調查數量與精度就要相對提高,舉例來說相同高樓建在土層複雜的台北盆地,所需之調查費用及數量應該比建在地層單純之台中盆地(多為卵礫石)為多;對坡地的調查程度就要比平地來得詳細。工程規模越大,重要性越高之工程,所須之調查數量及精度都要提高,比如大型集會場所,大型運動場、百貨公司、醫院、學校、會議中心等公眾使用建築物或超高層大樓及地下深開挖工程等大型工程規模之基地調查,均應比一般住宅建築物之標準為高。實際上,工程建築物種類繁多,各有其特性,再加上地質條件千變萬化,致使基地調查作業成為一甚為專業之工作,若要以合理之經費做有效、確實之調查,應委由專業技師辦理基地調查作業,方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1. 調查範圍:

  2.    
     
      調查範圍自然應函蓋建築物基地之面積,但為保護鄰產,調查範圍應及於施工影響範圍,如鄰房之基礎型式及地質條件、鄰近地下管線(瓦斯管、自來水管及電信管路等)之位置、尺寸及材料種類等皆須調查清楚。
     
  3. 調查點數:

  4.    
     
      調查點數主要指鑽孔數,在沖積層土壤,可用圓錐貫入試驗(Cone Penetration Test)取代部份鑽孔;在卵石礫地層則可以用挖掘試坑法代替部份鑽孔。 對於任一工程而言,所須調查點數完全視工程性質及對地層條件之掌握程度而定,設計者應依設計需求作適當之規劃。基本上,每個基地至少須有三個以上之調查點,方能勾勒出地層在空間的概略變化,但考慮部份面積很小之基地,基於經濟考量乃規定最少須二點,惟對於土層變異性較大之地區,仍應適當增加調查點數,以確實掌握地盤條件。依經驗每六百平方公尺(20公尺×30公尺)至少佈設一個調查點的密度是恰當的,若基地面積較大,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時,可依實際情況調整調查密度。若基地地層比較單調,例如都是卵礫石層或是岩盤相當均勻的情況,則可降低調查密度,以免過於浪費;又如大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若地層變化複雜,應提高調查密度,以確保工程安全。 在有些特殊情況,如公園中之設施或學校中教室之擴建,由於基地面積很大而建築面積很小,此時調查點之計算可採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計算,此時應以建築物之最大投影面積或地下室所涵蓋面積,兩者取較大者計算,在此面積內每三百平方公尺應設一處調查點,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份,亦得視建築物地基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調整調查密度。 
     
  5. 調查深度:

  6.    
     
      對於建築物基地之調查深度,原則上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礎設計與施工安全所需要之深度,須視建築物結構型式及基地之地層條件而定,一般情況下,可採下列原則:
    (1)圖-解3.2-2為各式淺基礎在載重作用下,地中垂直應力增量隨深度之分佈,對於正方形獨立基腳,深度達二倍基腳寬度以上時,其垂直應力增量小於10%之基礎載重,所產生之沉陷量甚小,通常不是調查的重點,基此,對於淺基礎,一般規定其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寬度之四倍以上﹔對於相鄰之基腳群及連續基腳,因應力影響圈重疊之故,見圖-解3.2-3,調查深度應遠較獨立基腳之規定為深。若在二倍基腳寬度之深度內有明顯堅硬之承載層,則調查深度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即可。近年來,國內很多大型建築都使用筏基,其寬度有達百公尺以上,若墨守四倍基腳寬度之規定,而忽視淺部承載層(如卵礫石層、堅硬砂層N>50,岩層)之存在,會使調查工作過於浪費而不實際。 (2)對於樁基礎,基樁端點承載力之影響範圍通常在樁底以下4倍直徑範圍內,為能詳實計算樁之點支承力,故調查深度一般定為樁基礎底面以下至少4倍樁直徑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為止。  (3)對於沉箱基礎,因其垂直承載設計理念與淺基礎類似,故其調查深度應達沉箱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倍沉箱直徑之深度。 (4)對於浮筏基礎或其他各類基礎,若其基礎下方遭遇非常容易發生壓密沉陷之軟地層時,調查深度應達低壓縮性之堅實地層,或因建築物載重所產生之垂直應力增量少於百分之十之地層有效覆土應力值之深度範圍,以有效減少建築物之沉陷量。
     

      圖-解 3.2-2 圖-解3.2-3

     
    (5)對於深開挖工程,為克服隆起、管湧、上舉力及側向土壓力等工程問題,擋土壁貫入深度之設計至為重要,地質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可能之最大貫入深度範圍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為止﹔對於較堅硬之沖積層,至少應達1.5倍開挖深度之範圍,然而對於類似台北盆地基隆河流域之軟弱粘土層,有時甚至應達2.5或3.0倍開挖深度之範圍,確實調查基地土層之變異性,方能確保施工安全。 

3.2.4 調查方法

建築物基地之調查與試驗方法應依規劃、設計及施工之需求而定,原則上應根據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國家標準尚無規定者,得依據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實施,亦可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工址地盤調查準則」辦理。
【解說】
對於基地調查之準則而言,由於地層狀況可能變化很大,而岩土性質之變異性更大,況且各種不同工程之調查目的、調查範圍及要求的精度也不一樣,因此很難有一放諸四海皆準之通則,故基地調查應就規劃、設計及施工之需求妥為規劃適當之調查、取樣與試驗方法。由於岩土工程之調查、取樣與試驗程序均相當複雜,於施作過程若稍有疏失,常使調查試驗結果變成毫無價值,故原則上皆應遵守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但由於工程技術進步相當快,而目前國內已頒佈之國家標準並不多,因此若無國家標準者,得依據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辦理,如參考美國ASTM、日本JIS、德國DIN、英國BS及ISRM等之標準規範,亦可參照中央政府機關及各專業學會所制訂之相關規範辦理,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訂之「工址地盤調查準則」。

3.3 調查報告

3.3.1 一般說明

地基調查報告應針對工程目的,敘述與工程設計、施工及建築物 長期利用相關之地層狀況與長期變化,並就大地工程之基本特性,如地層之複雜性、調查與試驗之侷限性、力學理論之限制性、工程施工之變異性與可能之困難等作必要之說明。
【解說】
本節主要闡明地基調查報告所應該涵蓋之內容,除了忠實地記錄現場調查及室內試驗之結果外,尚應針對工程目的,檢討與工程設計、施工及建築物長期利用相關之大地工程課題。對於一些重要或尚未澄清之問題,均須加以特別說明,供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人員參考,例如推估地層剖面之可靠度,調查密度或試驗數量是否充足,調查結果是否有不合理之部份,是否須要進行長期水位觀測,是否位於土石流危險地區,以及調查方法的限制性等,都須要在報告中作必要之說明。

3.3.2 報告內容

建築物地基調查報告應分為紀實與分析兩部分,其內容依設計需要決定之。
  1. 紀實部份包括下列內容︰
    • 工程之說明
    • 基地概述
    • 引用之既有文獻及資料
    • 調查目的
    • 工作範圍
    • 基地環境
    • 調查方法及說明
    • 調查點之位置、高程及地層柱狀圖
    • 地下水文
    • 現地試驗及探測結果
    • 取得樣品及室內試驗結果
    • 特殊調查試驗
    • 調查過程相片
    • 地質剖面圖、地層分類及描述
    • 地層綜論
  2. 分析部份包括下列內容︰
    • 計劃工程設施概述
    • 區域性潛在地質不利因素概述
    • 簡化之地層剖面及承載層
    • 建議之地層大地工程參數
    • 建議之基礎型式及設計準則,至少應包括基礎深度、支承力及對鄰地與建築物之影響
    • 推估之建築物最大沉陷量、差異沉陷量,及對建築物之影響
    • 基礎施工應注意事項及安全監測項目
    • 進一步調查之內容
  3. 必要時尚應包括下列項目︰
    • 基礎開挖、擋土及支撐方式建議
    • 擋土開挖穩定性分析
    • 對基地挖填方法之建議
    • 基地地震液化潛能評估及其影響
    • 地層改良之需要性及對改良方法之建議
    • 邊坡之穩定性及穩定工法建議
    • 施工中排水及降水之建議
    • 沉陷速率之預估。
【解說】
本節說明地基調查報告應包含紀實與分析兩部分,並條列該兩部份內容可能包含之項目,供撰寫及查核報告內容之用,惟對於一般建築工程而言,所需包含之項目應視工程之規模而定,並不一定需要包含所有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