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李承鹏:看的见的台湾...一位中國人看台灣

2013年,也就是当地人爱说的民国102年,季风开始的时候,我流窜到了台湾。风像醮了水的雨刮器一样缓缓刷过,云压得很低,适合文艺小清新坐在九份老镇的石梯上看渔火点点,念叨一句侯孝贤的台词:每个人都是一座岛屿,每个人被流水一样的时间封锁了起来。 这差不多是每一个大陆游客的错觉。如果你真到了台湾,会发现台湾没那么诗意。台北很旧,不是丽江古城那种精心打造的怀旧,就是“破旧”。狭窄的道路,门脸儿逼仄的店铺,外墙瓷砖驳落了的矮楼,有的还镶着被大陆居民鄙弃了的80年代茶色玻璃。走在大稻埕,冷不丁见一幢楼房,你得花上三五秒才能确定它是否在拆迁。政府也想进行“更新计划”好让城市漂亮些,可那些私主吵吵闹闹、一拖再拖。总之,很多街区还比不上大陆富一点的县级市,当然,更是比不上著名的廊坊。
我也曾抱着一丝活捉林志玲的想法,发现也错了。女人们很朴素,绝少带妆出行,看不到什么高跟鞋,更别说风糜大陆的齐B小短裙。即使走在繁华的忠孝东路,也不会像在北京国贸那样,看得到排山倒海拎着LV的女郎们,活像集团军在发起冲锋,非得人手一把冲锋枪才是基本战斗配置。
台湾并不诗意,台湾太乱了。我到的那天,几个跑到海边玩耍的游客被海浪卷跑了。观光局的官员第一时间向公众道歉,可是媒体万炮齐轰,因为官员只做了道义道歉,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事越闹越大,人民上街抗议,迫使交通部副部长率观光局局长、处长齐齐在电视上鞠躬致歉,头埋得低低的,活像他们才是杀人犯。他们再三向公众表示自己很哀痛,一定会负法律责任和行政处分,力争给死伤者争取到3000万台币赔偿,并申请调离职位……
看着那几个交通部官员的苦瓜脸,不知为何,我想起了温州被埋的动车,和表叔的微笑。
说实话,台湾的风景资源还是比大陆要匮乏,最大的风景就是每晚的时政节目,所以台湾酒店不太流行收费毛片,还有什么毛片比看人民FUCK政府更刺激的呢?何况,它还不收费……有个哥们骑着越野自行车上了高架桥,轮子卡在路缝,摔了下来,人们就抗议设计时没考虑窄轮车的感受。官方赶紧道歉并铺了宽一点的铁板。连我这个大陆公知都觉得台湾民众太过份了,在我们那儿,有关部门不检查你是否超重是否会压垮大桥就算幸运,还好意思腆着脸抗议。
这样的节目看久了未免也审美疲劳,弄得我有些想念新闻联播。台湾朋友好奇地问那是个什么节目。我解释良久,他们也不得要领,我只好笼统地说:那是一档念的人不信、看的人不信、演的人不信,但大家一起假装很信的娱乐及精神康复节目。他们眼神迷茫看着我。
我不想理会这些没慧根的台湾人。其实到台湾前,我悄悄许下了三个心愿的:一、旁听一次议会;二、参加一次示威游行;三、看一次长官被扔鞋。这没什么政治目的,跟很多中国人去美国看一次脱衣舞、玩一趟迪斯尼、在拉斯维加斯赌一把,差不多算是旅游项目。或一个男人成人礼。台湾是祖国的一部份,长这么大,我好想过一次干瘾。
第一个心愿很快完成。我仅用自由行证件换一个出入证就进了议会厅,没人盘问我是否对岸派来的卧底……正是议会质询政府预算的时间,一个女议员站起来大声斥责警察局长,十分钟滔滔不绝,而警察局长一声不吭。后来我才听明白,有警员在查处违规商铺时提及这个提案出自于该名女议员。女议员就认为这是警方涉嫌报复。对于这个逻辑,我实在不是很懂。可是我注意到,他们争来争去的金额其实不大,有的款额也就是前段时间大陆某个乡长欠餐馆的猪蹄膀费用。
就这样每天流窜于议会和电视,我看到过一个反核的胖子以违背力学原理的迅捷从后排平飞到前排去抓扯另一个胖子;看过一个老伯用金属探测器在草地上探来测去,侦查县长胞弟是否在别墅私挖地下室。文化基金会本来安排了我去总统府,我婉拒了,我觉得排着队去跟总统握手了好像已跟不上潮流了。那天闲来无事,我就溜达到总统府门口,见一群人正打着“人民压不住火”标语,大声斥责官商勾结,样子真的很过瘾。我混迹于人群喊了一声:马总统无能。想起这样不太公平,又骂了一句民进党无耻……顺利完成了第二个心愿。我内心充盈,奶奶个腿的,以为就你们台湾人敢骂台湾总统吗,我也敢!
到了台湾,我才发现不少民众真心羡慕大陆。他们夸大陆经济发展快、GDP世界第二,大陆政府真有魄力、城市建得漂亮,不像马英九优柔寡断,自贸区到现在也没建成。我们之间常常辩论,彼此无法说服对方。
龙应台安排我去看一部纪录片,《看见台湾》。她提醒:这部电影真的值得一看。梅花戏院的黑暗里,第一句台词娓娓道来:“请不要讶异,如果你没看到过这样的台湾,是因为你站的不够高”。片子拍得真美,所有镜头都从空中俯拍,阿里山、日月潭……慢镜头、叠化、唯美的音乐。渐渐的我就有些昏昏欲睡,大陆的好多地方卫视也常在深夜没完没了播这类政府宣传片,张家界、九寨沟……看来喜欢俯瞰天下的政府都一个鸟儿样。正在礼节和睡意中挣扎,忽然惊醒,画面已从美轮美奂变得丑陋不堪:青黛色的山峦已被挖出秃秃的石头、小溪洄水处淤结各种垃圾、森林被成片砍倒、观音滩海面流淌白一道、红一道的浆水……风光片变成灾难片。观众窃窃私语:啊,这些事发生在美丽的台湾?为什么平时我们看不到这可怕的情景?
这部片子的导演叫齐柏林,他说:我就是要让人们了解美丽台湾丑陋的一面。他煞费苦心购买了很多航拍器材,把自己绑在飞机上,从空中俯拍公众平时很难看到的真相。他其实不是职业导演,而是一名公务员,为拍摄这部片子,还有三年退休并可以拿到四百万退休金的他辞去公职,他说,这是一部迫不及待的片子,我不能再等下去。这部片子创下台湾纪录片有史以来最高成本,花了9000万新台币。由于资金不够,齐柏林甚至抵押了房子。
他所做的一切,不过为了拍一部提醒台湾丑陋一面的片子。可是我想,这样的片子在我们那儿恐怕过不了审,因为这会大大破坏当地旅游开发和招商引资。可是台湾人不在乎,他们就是要看见台湾,就是要邀请外人一起来看见台湾,甚至由文化部长安排对岸的人来看到台湾的不堪……这是他们的几个自信。
另一个场次,行政院院长江宜桦看完电影后对导演发表感谢词:这真是一种最温柔、最敦厚的提醒,导演是用镜头在呵护故乡,政府一定要处理观音海滩的汙水问题。此时,一只红白拖从头上扔下来了,一名学生因不满弱势劳工的待遇,就怒扔拖鞋。他被带离现场。可并没有被殴打也没有进看守所,更没有被侦破出偷过摩托车、参与过街头斗殴、小时候偷看过女厕所之类的不堪。
彼时我有些小人地等着江宜桦恼羞成怒地发作……可是这政客太会演了,嘱咐安保人员不要为难学生,平静地说:如果陈情书没有人收,请同学直接交给我。
我的第三个心愿也完成了。之后再和台湾朋友争论,我会承认台湾确实有很多问题,我甚至可以有些五毛地承认大陆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可是我也会说:在台湾,所有的问题你可以看得见,甚至你看不见的,也有人可以帮你去看见。
不诗意的台湾,却是看得见的台湾。打开电视,你觉得这座民意沸腾的岛快暴动了。走到大街上,人们却眼神从容、秩序井然,不会为一个座位就大打出手;旁听议会现场,反对派仿佛约好当晚臂扎白毛巾发动政变。但第二天他们什么也没干,只是回到会场口沫四溅。台湾风雨六十多年,国民党鞠躬下台、又卷土重来,绿党风光上台、灰溜溜下课……这样轮回反转。台湾并不诗意,台湾人并不失意。台湾的乱,是把争乱留给规定情境的乱,让那些乱可以在电视和会场里看得见,街市反倒平安。
最后一个故事。陈新吉老先生带我去参观“仁爱楼”。我以为是慈善会所在,到那里才知道这是白色恐怖时期关押异议份子的景美看守所。林义雄、施明德、柏杨、李敖……都关在这里过。上世纪六十年代,陈新吉也在这里被关了五年,原因是:高中毕业的他跟一个同学吃过饭,不久,这个同学被怀疑是通共的谍匪。
仅仅因为跟同学吃了一顿饭,陈新吉受尽折磨。我看到墙上还挂着手铐和脚镣,墙上的钟则永远停在凌晨四点,因为死刑犯都是在四点钟被提走。直到现在陈新吉每天凌晨四点还会固定醒来一次,因为“脚镣拖得哗啦啦,所有犯人就会惊醒”。等他放出来时,妈妈已疯了,直愣愣看着他。他就说:妈妈呀,新吉回来了呀。妈妈却大声说:你走你走,你不是我儿子。她抓起一个杯子使劲往门外扔出去,大声喊:坏人又要来抓我儿子呀。
“景美”纪念馆里有很多被挖了洞洞的老报纸。当年老蒋也要进行意识形态宣传,连《今夜不回家》都被当成煽动半夜游行的暗号,还给犯人看各种反共报纸,又害怕有些消息起反宣传作用,就挖了许多洞洞,像一只只嘲笑的嘴。老蒋也一直否认台湾有思想犯,后来证据泄露,在美国媒体的追问下,才被迫承认。
看来,那些年我们追过的领袖,两边都没闲着。
曾有人建议拆除这座给台湾人带来伤痛的监狱,可最终它和“二二八纪念馆”一样,被建成一座著名的纪念馆,取名“景美人权园区”,一个很警醒的名字,学生们也常被组织过来学习。那批受难者不仅得到国家赔偿,还可以出自传,每到纪念活动,马英九还会谦卑地请他们出席,偶尔还会被余怒未消的人们扔鞋。没有官员敢关闭这些纪念馆,因为他们知道,没有民众,官员什么都不是;他们也知道,看得见,已成为深入台湾民众内心的习惯,谁破坏这规矩,就是向全岛宣战。有人问我台湾转型的经验,我答不上,但我知道台湾就是这样:与其抹去伤痛,不如让所有人看见伤痛,只有清晰的伤痛才可以阻止下一次的伤痛。
我们总爱引用图图大主教说过的一句: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可是忘了图图大主教还说过一句话: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
是谓,看得见的台湾。
受龙应台文化基金会邀请,去到台湾,看到一些,如下:




图一:肃穆的忠烈祠。堂内供着护法战争、抗日战争浴血牺牲的国军先烈排位。个个有名有姓,不曾被遗忘。

图二:这里是中正纪念堂,二十三年前,学生们涌进广场,提出召开国是会议、经济改革时间表等四大要求,就是著名的野百合运动。此后,“中正广场”也改为“自由广场”。

图三:景美看守所,曾关押过林义雄、施明德这样的异议份子,也关过只是跟疑似共匪的同学吃过一顿饭的高中生陈新吉。墙上的钟永远停在凌晨4点,这是提走死刑犯的时刻。看来,那个时代,两边的领袖都没闲着。


图四:但人民并不害怕,前赴后继上街抗议,要求撤除思想警察。多年后,这座岛获得自由。国民党也不回避历史,上面这张图正是行政院提供的。

图五:这里是台北议会,任何人都可以进来。哪怕是右边这个社会闲杂人员,也可以大大咧咧坐在那听议会工作人员介绍议会的各种程序。

图六:正赶上议员质询政府明年的预算,一名女议员站起来斥责警察局长。

图七:台湾几乎没有摩天大楼,房子旧旧的,骑楼下可以摆餐桌,也不见城管来查。

图八:这里是著名的诚品书店。二十四小时通宵营业,政府大力扶持。任何批评政府和政党的书籍都可以在这里卖,也没有出版审查。

图九:诚品书店外流窜着很多小贩,时有堵塞行道。警察睁只眼闭只眼。小贩说,警察从不打人,最狠的处罚是:如屡教不改,则在信用卡里记录下来,不准出国旅游。

图十:中午在龙应台办公室吃便当,15元人民币一盒。李司长不好意思的解释,在台湾当官就是这样子啦。

图十一:正是立法院质询行政部门明年预算的时间,立委们言辞激烈刁钻,龙应台焦虑中。刚刚端起便当,副手又来说一紧急事项。我看了一眼便当,想起成语:“人艰不拆”。

图十二:著名的四四南村“眷村”,当初国军被英勇的我军打败后,家属惶惶的住在这里,每家只有几平米。为纪念,政府做成永久性展馆。

图十三:在台湾,没一间教室都写着“礼义廉耻”,连这间眷村的教室也不列外。

图十四:台南小屋。整个台南由政府出巨资进行民宅的美化与更新,就是为了让商铺更能招徕游客。据说当地民众仍不满意,因为最近规定,凡年收入30万台币的商家,一年要收2000台币的税(合人民币400元左右)。

图十五:这条河曾经严重污染,政府大力治污,如今成为世界珍稀鸟类黑脸鹤过冬的好地方。但当地民众表示还是大陆好,经济发展快,钱好挣的很。我提议大家互换一下吧。他们想了想说,还是算了吧。

图十六:有个检查官涉嫌贪了70万台币(折合人民币13万元)就被抓,被全台炮轰;又因为几个游客被海浪卷走,交通部副部长、观光局局长、处长,在电视上鞠躬认错,表示要负法律责任、申请调离职位、力争最高赔偿······这样,你该知道台湾民众天天骂政府,又深爱着这座岛。因为,没有民众,这些官员什么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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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法律倫理...我的失望已經不只是普通失望,而是替台灣的最高法務單位及全體法律人感到悲哀莫名!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發表文章【還沒上任就發表不適任言論的羅瑩雪部長!】指出,羅瑩雪30日才要上任,但是她昨晚就忙不迭地公開發表已證明她不適任的言論。特偵組監聽究竟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特定犯意,在沒有經過任何詳細的調查確認的情況下,請問羅部長你憑什麼公開表示他們沒有主觀犯意?

劉宏恩說,借一句立法委員劉櫂豪的名言:「你是神嗎?你自以為是神嗎?」 有關黃世銘總長及特偵組是否構成違法濫權的問題,目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監察院才剛剛開始展開調查,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則根本還沒有成立!劉宏恩說,「你一個新任法務部長,憑什麼可以預先做出結論?」

劉宏恩說,雖然,的確有那個可能特偵組只是搞烏龍,並不是故意要監聽國會,但這是「必須經過詳細調查之後才能確認」的事情,這是最基本的應有程序的問題。「程序正義」不僅是不可以未經詳細調查就定他人的罪,也同樣不可以任由高官未經詳細調查就認定某人一定無罪!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這都叫做「未審先判」!
正值一個需要重新收拾殘破的法務部及檢察體系公信力的關鍵時刻,劉宏恩說,我們的新任法務部長卻公開發表如此角色上不恰當的言論,甚至形同公開對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下指導棋。「我的失望已經不只是普通失望,而是替台灣的最高法務單位及全體法律人感到悲哀莫名!」

劉宏恩說,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還沒有宣佈成立之「前」,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就已經預設結論、公開認定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請問這是要如何調查?未來要如何讓人相信調查結果的公信力?

劉宏恩說,學生問我為什麼這麼怒,「我告訴大家為什麼:我教『法律倫理』,可是我們有法官就自己承辦案件在審理進行中就該案件接受電視專訪!有檢察官把監聽所得之祕密拿來開記者會!還有法務部長在自己麾下的調查小組還沒展開調查之前就公開預設結論!請‧問‧我‧到‧底‧是‧要‧怎‧樣‧繼‧續‧教‧下‧去!!!!!!!!」

文章來源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土壤分類

由粒徑大小分佈曲線、液性限度及塑性指數等試驗結
果,做土壤分類,以作為工程之參考。土壤分類法包括:
(一)三角座標分類法(USDA)。
(二)AASHTO土壤分類法(AASHTO)。
(三)美國統一土壤分類法(USCS)。


(A)三角座標分類法
三角座標分類法其步驟如下:
(1)經土粒大小分析試驗可得:
礫石百分比G=100 -通過#4篩百分比。
砂土百分比S=100 - G -通過#200篩百分比。
粘土百分比C=粒徑小於0.002mm之百分比。
沉泥百分比M=100 - G - S - C
有礫石(G)之情況應修正成三個量:





(2)以砂土百分比為左上方之座標繪左上到右下之直線
(↘)。
(3)以沉泥百分比為下方之座標繪左下到右上之直線(↗)。
(4)以粘土百分比為右上方之座標繪左到右之水平線(←)。
在三角座標圖上繪出交於一點,即可知此試樣土壤為
何類土壤。本分類法適合農業土壤之分類用,如圖2-17所
示。三角座標分類法中,礫石>50%須加註高礫石質;礫
石≧15%須加註礫石質。由圖2-17吾人可據以設計GAI-2-1
三角座標分類法之VB程式,以提供應用。




(B)AASHTO土壤分類法:
AASHTO土壤分類法其步驟如下:
(1)由土粒大小分析試驗蒐集:
通過#10篩百分比。
通過#40篩百分比。
通過#200篩百分比(F)。
(2)由阿太堡限度試驗蒐集:
液性限度LL。
塑性指數PI。
依AASHTO土壤分類表,即可查出土
樣初步為何種分類符號。




( 3 ) 另需計算分組指數(G r o u p
In d e x )G I :
a = F - 35。
b = F - 15。
c = L L - 40。
d = P I - 1 0 。
G I = 0 .2 a + 0 .0 0 5 a c + 0 .0 1 b d
即G I = (F -3 5 )[ 0 .2 + 0 .0 0 5 (L L -4 0 )]
+ 0 .0 1 (F -1 5 )(P I-1 0 )

若a.GI值小於0則GI值取0。
b.GI值依四捨五入法取整數。
c.新版規範GI值已取消最大為20之限制,GI
值可以大於20。(Das,1998,PP.88)
e.A-1-a、A-1-b、A-2-4、A-2-5、A-3,GI值
為0。
f.A-2-6、A-2-7,GI=0.01(F-15)(PI-10),(由A-
4,為LL<40,含意為c<0時,仍取負值;且
PI<10,含意為d<0時,仍取負值)。

g .A - 7 土壤再細分為A -7 -5
或A -7 -6 , 其準則依表2 - 3 之註
解, 判別P I與( L L -3 0 ) 之大小關係。
G I值可供道路工程鋪面厚度
設計之依據, 工程應用性與G I值
之關係為G I值越大當路基材料越
差, G I 值越小當路基材料越優
良。


( 4 ) 一般A A S H T O 土壤分類法之
分類符號以A -X -Y (G I) 表示之。
本 分 類 法 適 合公路工程路
基、基層及底層土壤之分類用。




按土壤中各種土粒所佔百分
比、液性限度、塑性指數以及分組
指數(G I )等, 將土壤分成A -1 至A -7 等
七大類, 最佳土壤為A -1 , 最差土壤
為A -7 , 如表2 -3 所示。由表2 -3吾人
可據以設計G A I-2-2 A A SH T O 土壤分
類法之V B 程式, 以提供應用, 本程
式參照A STM D 3282-93之最新規定設
計。




(C)美國統一土壤分類法:
美國統一土壤分類法其分類步驟如下:
(1)由土粒大小分析試驗蒐集:

通過#4篩百分比。
通過#200篩百分比。
均勻係數Cu。
曲率係數Cc。
(2)由阿太堡限度試驗蒐集:
液性限度LL。
塑性指數PI。



按土壤內各土粒所佔之百分比,液性限度,塑性指數
等數值,以統一土壤分類法之土壤分類表(如表2-4),可查
出土樣為何種分類之土壤。其中A 線之方程式為
PI=0.73(LL-20),另U線之方程式為PI=0.9(LL-8),請參照塑
性圖(Plastic Chart)(圖2-18)。




美國統一土壤分類法,係基於土壤粗細及塑性性質,
將之分為三大類15組,每一組都以兩個英文字母作符號,
其第一個字母表示影響土壤性質最大的主要成分,第二字
母代表土壤顆粒級配之性質、塑性等。

第一個字母之符號定義如下: 第二個字母符號定義如下:
G(Gravel):礫石及礫石土壤。W(Well):優良級配。
S(Sand):砂石及砂質土壤。P(Poorly):不良級配。
M(Silt):無機質沉泥及極細砂。H(High):高塑性。
C(Clay):無機質粘土。L(Low):低塑性。
O(Organic):有機質沉泥及粘土。
Pt(Peat):泥炭土(Peat)。

本分類法適合一般營建工程上土壤之分類用。由圖
2-18及表2-4並參照ASTM D2487-93之規定,吾人可據以
設計GAI-2-3美國統一土壤分類法之VB程式,以提供應
用。










P.S.:
(1)含5~12%細顆粒之礫石,必需使用雙重符號,如GW-GM、GW-GC、GPGM
、GP-GC等。
(2)含5~12%細顆粒之砂土,必需使用雙重符號,如SW-SM、SW-SC、SPSM
、SP-SC等。
(3)GAI-2-3美國統一土壤分類法之VB程式,依照ASTM D2487-93之最新規定
設計,具詳實之英文分類名稱。


土壤分類試驗之流程圖,如圖2-19所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96年)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通訊監察之限度)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三條   (通訊之定義)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第四條   (受監察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第五條   (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第六條   (口頭執行通訊監察)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第七條   (收集情報通訊監察之目的及對象)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前項各款通訊之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應先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應即將通訊監察書核發情形,通知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之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其未在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即停止監察。
  違反前二項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第八條   (外國勢力及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如下:
  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
  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
  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
第九條   (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工作人員之定義)
  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工作人員如下:
  一、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秘密情報蒐集活動或其他秘密情報活動,而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之者。
  二、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破壞行為或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或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之者。
  三、擔任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之官員或受僱人或國際恐怖組織之成員者。
第十條   (所得資料之運用及處置)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通訊監察書應載事項)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九款之建置機關,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十二條   (監察通訊之期間及延長)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十三條   (監察通訊之方法)
  監察通訊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第十四條   (執行機關及電信郵政機關之協助義務)
  通訊監察之執行機關及處所,得依聲請機關之聲請定之。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時,由核發人指定之;依第七條規定核發時,亦同。
  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其協助內容為執行機關得使用該事業之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其人員之協助。
  前項因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所生之必要費用,於執行後,得請求執行機關支付;其項目及費額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之。
  電信事業之通訊系統應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機關建置、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但以符合建置時之科技及經濟上合理性為限,並不得逾越期待可能性。
  前項協助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建置機關負擔。另因協助維持通訊監察功能正常作業所生之必要費用,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十五條   (結束時之通知義務)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法院對於前項陳報,除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監察人。
  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補行通知。
  關於執行機關陳報事項經法院審查後,交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
第十六條   (執行機關之報告義務)
  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後,應按月向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報告執行情形。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第五條、第六條通訊監察之監督,偵查中由檢察機關、審判中由法院,第七條通訊監察之監督,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派員至建置機關,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偵查中案件,法院得隨時派員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
第十七條   (監察所得資料之留存及銷燬)
  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執行機關蓋印,保存完整真實,不得增、刪、變更,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該案卷或為監察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由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後,保存五年,逾期予以銷燬。
  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
  前二項之資料銷燬時,執行機關應記錄該通訊監察事實,並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派員在場。
第十八條   (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洩漏監察所得資料之賠償)
  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賠償金額之計算)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執行職務洩漏資料之賠償)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前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補充法)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國家賠償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罰則)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罰則)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條   (沒收)
  前二條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人不明時,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員洩漏資料之處罰)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九條   (不罰之情形)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第三十條   (告訴乃論)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一條   (罰則)
  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第三十二條   (軍事審判之準用)
  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判現役軍人犯罪時,其通訊監察準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通訊監察書於偵查現役軍人犯罪時,由軍事檢察官向該管軍事審判官聲請核發。軍事審判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監聽之需要。軍事審判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通訊監察書。
  違反前三項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第三十三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鑽探野外工作


鑽探流程

鑽探流程表


工作流程
      
機具動員準備
1.基地現場巡視觀察
2.原物、料人員配置
3.尋覓水源
 
鑽探場所佈設
1.施鑽前測量記錄表填報
2.標示鑽孔位置
3.整地
4.每日施工完畢巡視安全措施
 
 
 
現 場 鑽 探
1.鑽機組立,接水
2.施鑽
3.土壤及(薄管取樣)岩心取樣
4.依約需於施鑽中配合之試驗
(標準貫入試驗、水壓計及水位
觀測井埋設、滲漏試驗、地物
探測等)
結     果
1.樣本整理,保存及拍照
2.工作日報表填寫
3.現場之清潔及復舊工作
4.報告書編製

 

組立安裝事宜

組立安裝我們應該需注意那些事項啊?

 『鑽機組立安裝包括鑽機組裝、井架架設及抽水機設備。通常先組裝鑽機,於鑽機基礎

               
固定後調整鑽機呈水平,再豎立井架,並將井架中心對準鑽機之旋轉機頭,並固定井架,於拉設抽水機及水管,完成鑽機組立安裝。
鑽機組裝的好壞,對整個鑽探工程有很大的影響,鑽機底座必須平穩堅固,如此可減少鑽孔偏斜的發生,並確保鑽進工作得以順利。
鑽探用水
施鑽過程中為什麼需要用水,又該如何取得?
 為了冷卻鑽頭,並清除掉落孔底的岩屑,把它帶至地表,施鑽過程中均需用沖洗介質沖洗鑽孔。一般在穩定地層中鑽進時,可用清水作為沖洗介質,若於不穩定的岩層中鑽進,則使用具有保護孔壁功用之泥漿,兩者均需有充沛水源。另為提供施鑽中穩定水量,通常於鑽機附近挖掘臨時蓄水池(或迴水槽),除可將鑽孔迴水循環再利用,亦可避免施作場所太泥濘。尤其是於都會區施鑽時,迴水槽為必要之設備,用於回收鑽探泥水,避免污染環境。
再補充一下吧~~於鑽探場所附近覓得水源後,利用抽水機及專用水管,將水接 至蓄水池,再利用另一部抽水機抽水,供鑽機使用。敷設路線愈短愈好,且需砍除雜草及樹枝,便於水管之佈設、檢修及撤收。
保護孔壁
要怎麼做才能讓鑽探的過程更穩定啊?這又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為了穩定鑽孔,必須使用套管。而套管還有防止崩孔、防止漏泥等作用,如蓋層、不穩定岩層或深孔之施鑽,還需下套管。
在複雜地層中鑽進時,即使採用了專門的沖洗液(穩定液)也可能出現孔壁坍塌和孔徑縮小,此時只能下套管封隔不穩定的岩層,然後繼續鑽進。
鑽孔偏斜修正
鑽孔難免產生偏斜,若鑽孔深度不深,些微偏斜是可被接受而忽略的。惟鑽孔偏斜是鑽探品質指標之一,一旦發生嚴重偏斜,可能帶給施鑽困難,甚至報廢鑽孔。因此經常注意操作技術,使偏斜之程度儘量減少。
深孔鑽探時因地質、器材或操作等因素,造成與原定方向不同,而產生偏斜。因此深鑽孔施工規範會要求施鑽過程中進行鑽孔偏斜量測,若偏斜角度大於施工規範要求,則需利用導斜楔改變鑽孔方向及角度,作鑽孔偏斜修正。
施鑽效率與品質
施作鑽探的過程中,通常一部鑽機至少2個人,一個為鑽探領班,另一個為助手,可依工作需要再增加人手,而部份重大建設、地質研究、探油()之鑽探團隊則配有專業地質師駐井。有經驗及技術良好的鑽探領班及默契良好的助手為鑽探效率與品質的必要條件,並在監工督導下,確實執行依施工規範定訂施工品質標準,如此在領班與監工密切配合下,達成目標。
由於鑽探工作是一項專業技術,鑽孔狀況於鑽探過程中隨時改變,領班需具有依地層狀況調整鑽壓、水量、鑽機轉速、於不同地層換用適合的鑽頭等應變能力。
如何紀錄
要如何紀錄鑽探的結果呢?
鑽井事故處理
鑽探蠻有可能發生事故的!  最常發生的應該是噴井什麼叫噴井?受造山運動、地層地溫、海拔高差在連續地層形成之水柱壓力等,均可能造成異常高壓之地層流體壓力,如果未作適當的防範措施,地層流體即可能由井口噴出至大氣中,這個現象稱之為噴井。造成噴井的原因很多,其原因有:()井口泥漿面未滿、 ()起鑽之抽刷作用、()漏泥漿、()泥漿比重不足、()異常高壓之地層等,因而使泥漿柱壓降至低於地層壓力,致地層流體進入井內造成噴井。
 但是噴井會有前兆嗎?噴井前會有()氣切(GasCut):循環泥漿回流至地面時有氣泡之存在、() 地層流體活動侵入井孔,導致回流泥漿體積增加、()停泵時井口泥漿濫流、()井口衝噴等徵兆,此時如處理失當,最後即可能造成噴(Blowout)之失控狀態。
    但如果真的發生了,該怎麼處理呢?噴井時,無論井內有無管串,應利用井口頂端之防噴器將井關閉,必要時在井噴壓力下抽出或擠入管串,以控制油氣、 水、泥漿、氣切泥漿等之洩壓,並從鑽桿及環孔泵送泥漿,以恢復正常的鑽井工程。 一旦發生井噴,不只不容易控制,而且造成環境污染,更容易發生火災,導致金錢和設備之損失,嚴重甚至工作人員的傷亡。注意井噴之徵兆以及防噴設備功能和操作可降低噴井之發生,確保器材及人員之安全。
為什麼會發生卡鑽?
卡鑽可分為差壓黏卡、鑽屑停滯或糊鑽、塌井、急彎匙孔卡鑽四種。其原因分別為
()差壓黏卡:常發生在滲透率良好之低壓砂層,因井內泥槳柱壓超過地層壓力之差壓,使泥壁對鎮出產生極大的吸附力,致鑽串被卡(圖六)
()匙孔卡鑽:為井程發生急彎後再繼續往深部鑽進,到鑽桿大接頭部份磨蝕地層,產生匙孔(圖七)。鑽串受到急彎之影響於起鑽中管串進
                 入匙孔,輕者能下不能上,嚴重者無法上下、旋轉、引起卡鑽。
()鑽屑停滯或糊鑽:係由於岩屑之停滯於井眼內所引起之卡鑽或鑽串因糊鑽導致。此些原因皆由於泵循環量不足所引起者,欲避免此原因應增加環速及噴速,尤在潤濕性頁岩,糊鑽問題更形嚴重。除開大泵循環外,更須調整泥漿性質,否則很快的增加泥漿比重、黏度、固粒含量及膠黏力,嚴重者將引起糊鑽導致卡鑽,鑽屑停滯除泵循環不夠外,最主要之原因為井孔擴大,於井孔擴大部份環速減低,引起滯積鑽屑於井孔擴大部份。
()引起塌井之原因則係地層中不穩定之困擾性頁岩因其所含水份,礦物成份,離子交換能量(Base- exchange Capacity)吸水量(Inhibition),頁岩所受壓力(Compaction),硬度,脆度,裂縫程度,地層傾斜度等各種因素,使裸孔情況惡劣,鑽井工程受阻。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人生太有目標 反而不快樂


根據荷蘭鹿特丹的「世界幸福資料庫」,人類可以讓自己更快樂。不過,通往快樂的途徑,也許和人們一般所追尋的不太一樣。

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學」榮譽退休教授兼該資料庫主任貝赫文說,研究發現,受測者提到「目標」的次數,和他們幸福與否之間是輕度負面關聯。一般認為,人們需要設定目標,才能享受幸福,但證據卻不這麼認為。不幸福的人更清楚他們的目標,因為他們希望扭轉人生。

但幸福資料庫最有趣的發現是,找到人生意義,和是否幸福快樂間缺乏直接關聯。貝赫文教授說,和幸福快樂相關性最強的,是過著積極的人生。

雖然如此,資料庫的統計顯示,我們不必藉由賺更多錢等外在改變,就能讓自己變得更幸福快樂。貝赫文教授指出,「隨時間流逝,幸福會改變,這些改變不盡然只是更好的環境,而是看待人生的方式有所長進。」他說,「年長者通常較睿智,也因此更加快樂。」

世界幸福資料庫歸納出幾種可讓自己變得更快樂的方式,包括身處長期的感情關係、活躍於政壇、工作和閒暇時都態度積極、外出用晚餐、有親近至交(不過,快樂不會因朋友數目提高)。

其他有意思的發現還包括,適度飲酒者比滴酒不沾的人更快樂;如果你自認長得不錯(而非真的長得不錯),會比較快樂;生兒育女會降低你的快樂等級,但孩子長大離家後,快樂指數又會升高;通勤時間會影響快樂與否。二○○四年研究指出,每天花一小時通勤的上班族,比不必花時間通勤者,明顯地更不快樂。

貝赫文教授說,如果找不到快樂的事也沒有關係,因為研究顯示,悲傷並非一無是處,它就像紅燈,能制止負面行為。
中國時報【蔡鵑如/綜合報導】
 




 
 

 

2013年6月30日 星期日

地基調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照篇第二章基礎構造第二節)



地基調查



第六十五條

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施。

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左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及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

二、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

同一基地之調查點,至少應有半數且不得少於二處,其調度深度應符合前項規定。

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處理建築爭議事件,減  少建築糾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爭議事件如下: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施工損壞合法鄰房爭議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同申請使用執照等爭議事件。

  三、經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受理之建築爭議事件。

 

第三條

  本局於接獲損鄰事件後,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會同勘查,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經勘查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停工;如因停工會使損壞擴大者,應請承造人加強保護鄰房安全之有效措施,並於趕工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經監造人

      會同承造人及專業技師鑑定,並提具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討及安全鑑定書送交本局核備後,始得繼續施工。

  二、經勘查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准予繼續施工,承造人應即先行加強保護鄰房安全之有效措施,監造人並應會同承造人及專業技師於會勘後七日內出具安全鑑定書送交本局備查。

  三、損壞情形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洽請鑑定單位鑑定。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損鄰事件發生後,雙方應先自行協調或向該轄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如協調或調解不成,任一方得向鑑定單位申請房屋損害鑑定,鑑定費用由申請人先行代繳,鑑定結果如有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損鄰方負擔;如無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三、申請鑑定之一方,得檢具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損害鑑定報告書,向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申請評審,評審會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同一損鄰事件以不

      超過三次為原則,每次間隔以不超過十五日為限。

  四、損鄰事件至請領使用執照階段仍未解決時,經相關鑑定單位鑑定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經評審會決議,得依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法院後,      申領使用執照。該損鄰糾紛另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三款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爭議之一方檢附鑑定單位所出具之損害鑑定報告。

  二、損害鑑定報告證明係屬施工損壞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除由本局依建築法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並依第四條規定程序協調處理。

  三、損害鑑定報告證明係屬施工損壞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除由本局依建築法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理外,並依第四條規定程序協調處理。

  四、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損壞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損鄰事件發生後,起造人或承造人委託鑑定單位辦理鑑定及鑑估,如受損戶經鑑定單位連續通知三次,仍拒絕接受鑑定及鑑估者,則由受委託之鑑定單位出具證明函知本局,並副知受損戶。

  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依第九條規定提評審會評審,並作為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之依據。

 

第七條

  受損戶如經本局依第四條第三款通知而拒不出席達二次者,逕依第四條第四款處理。

 

第八條

  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應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一、受損之鄰房為違章建築者。

  二、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者。      不屬前項適用範圍之建築工程完成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第九條

  建築爭議事件提評審會評審程序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爭議事件由爭議關係人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損鄰事件由本局檢具申請文件及有關處理資料提評審會評審。

  二、本局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召開評審會作成決議。

  三、爭議事件經評審會評審認有必要時,得推請委員或組成專案小組再予協調或調查,並擬具書面意見提評審會討論。

 

第十條

  評審會認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襄助,並依實際情形酌支審查費及出席費,其調查資料由本局派員協助整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於評審會評審程序進行中,得敘明理由撤回其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單位如下:

  一、建築師公會:主持鑑定人員,應具有建築師資格,鑑定報告應以公會名義出具。

  二、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其組織章程應經其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業務項目應包刮受理委託辦理各項土木、建築鑑定與估價,主持鑑定人員應具有相關科系專業技師資格。鑑定報告應以公會名義出具。

  三、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設有土木、 建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位,主持鑑定人員應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鑑定報告應以學校名義出具。前項第一、二款鑑定人員應檢附開業證書、會員證、建築師或技師證書等相同資格證件向本府申請備查,人員及資料異動時亦同。第一項第三款學術研究機構之鑑定主持人員應檢具學校出具助理教授以上相關學經歷證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